通知及视频管理
制度文件
当前位置:首页 > 制度文件

绍兴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1-03-02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构建安全检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学院适用于学校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实验室。

第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四条  学院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条  实验中心是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基本单元,负责本中心实验室安全检查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体制机制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准入情况、安全设施安装与运行情况、危险源分布与管理情况、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安全检查与巡查台账等。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依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对各单位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将下达整改通知书反馈给有关单位,各学院必须按照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

第八条  学院依据项目表,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检查项目表,开展日常巡查、不定期检查、重点部位检查、专项检查等。

第九条  实验中心根据学校、学院的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排除,对未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学院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分管学校实验室工作、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其他校领导对所联系学院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  实验中心负责人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专职(兼职)实验员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对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要有工作日志,实验中心安全自查次数每周不少于1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两周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安全自查次数每两周不少于1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安全自查次数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  学院和实验中心必须主动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反馈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学校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停止实验、关闭整改等处理,待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的,学校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绍兴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学习考试系统 | 技术支持:海马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