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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1-03-26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提高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存储、使用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等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

第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教职工及学生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义务并承担安全责任。

第五条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以下统称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存储、使用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下述规定职责: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负责落实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采购及出入库工作,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网络管理平台的建立与管理,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危险品仓库的日常管理。

(二)保卫处是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监督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学校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制度;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管控类危险化学品的备案。

第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院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学院应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本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申购审批,危险化学品存储和使用的监管,负责建立部门危险化学品台账,并督促各实验室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做好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日常检查、安全防护等工作。

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中心和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做好危险化学品台账记录,佩带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十条 购买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须按照国家规定,在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单位购买,且须向公安部门备案,并通过“绍兴文理学院易制毒易制爆采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购买,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下违规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时,由使用人通过系统提交采购申请,经学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并向公安机关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购买。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做到安全管理责任到人;指定危险化学品专职管理员,建立二级学院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标准试剂库;负责建立本学院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台账和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类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备案及储存工作。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要求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须制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并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

(二)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三)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实验指导老师必须向学生讲清楚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五条 气体使用要求

(一)气体钢瓶应存放在安全位置,妥善固定,远离热源。易燃易爆气体与助燃气体必须分开存放。对于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二)气体管路须有标识,并经常检漏。实验完毕,必须关闭总阀。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

(三)采购和使用有生产及充装许可证企业的合格气体,不得使用改装气瓶和超期未检的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接收和使用。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按照按需申购、少量多次的原则采购危险化学品,采购完成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实验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进行安全储存。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按相对集中的原则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储存危险化学品,在储存场所配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或储存柜存放。高压气瓶要分类保管,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钢瓶必须分开放置。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实行专柜保存、专人管理,并建立管理台账和使用记录,定期检查库存情况,保证账物相符。剧毒化学品、易爆炸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等高危品必须单独存放于符合安全标准的专库或专用保险柜并实施重点监管,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集中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定期联系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对有毒、有害废液、废固进行处置,并指定专人进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严格按《绍兴文理学院实验室废物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制定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二十四条 发生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丢失时,管理人员应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本单位负责人和保卫处,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八章 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对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学校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人员,学校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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